台北租車 PP租車給車主定“霸王條款”:禁止向媒體吐槽 車主 被告 PP

  北京晨報訊(記者 黃曉宇)車主羅先生通過“PP,台北租車租車”將自己的寶馬車租與他人,結果在出租期間發生風控事件未及時收回,租車。而涉案車輛收回後,羅先生被指沒遵守“禁止向媒體或類似機搆及第三方就車輛問題進行披露報道”的約定,新竹租車,PP租車將其訴至法院,台中租車,索賠百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從海澱法院獲悉,宜蘭租車,該院已受理此案。

  車主羅先生通過愛車匯(北京)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PP租車”網絡汽車共享平台,將愛車租與他人,不料卻因此惹上了官司。

  原告愛車匯公司訴稱,去年11月5日,被告羅先生通過其經營的“PP租車”網絡平台將寶馬車出租給朱先生,租期從去年11月5日10時30分至11月17日10時。

  由於寶馬車在租期屆滿時,朱先生未將車交回。PP租車位於上海浦東的分公司與被告於今年3月3日簽訂了《PP租車公司與車主羅某關於停運補償及賠償協議》,雙方約定,花蓮租車,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停運賠償金並約定被告禁止向媒體或類似機搆及第三方就車輛問題進行披露報道的義務,租車

  原告稱,協議簽訂後原告找回涉案車輛,花蓮租車,並於今年5月15日將維修保養後的寶馬車掃還被告,台北租車,其間一直依約向被告支付停運補償金。但被告並未依約履行不披露報道的義務,花蓮租車,多次大範圍在微博、微信上披露車輛問題並煽動PP租車平台的其他車主,給原告的名譽造成嚴重影響。

  原告認為,根据《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被告羅先生在與其簽訂協議後,並未依約履行不進行任何披露報道的義務,在網絡上的宣傳給其經營的租車平台造成惡劣影響。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羅先生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因此所受損失100萬元,以及要求羅先生在媒體進行道歉以保証網絡租車平台正常經營。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