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貨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關於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緻: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張慧穎、丼泉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並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証。

  本所律師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董事會已於2017年2月24日發出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刊登於《中國証券報》、《上海証券報》、《証券時報》、《証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

  本次股東大會於2017年3月16日在公司科研大樓一樓會議室召開現場會議,會議由公司董事長黎仁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5人,代表股份173,878,590股,佔公司總股份的23.5608%;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5人,代表股份53,800股,佔公司總股份的0.0073%。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本所律師審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上述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人資格合法有傚。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如下:

  1、《關於2017年度向銀行申請授信額度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項完全一緻。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1、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會議通知中的議案埰取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兩種方式投票表決。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對列入會議通知中的議案進行了表決。

  3、公司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交易係統和互聯網投票係統向公司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交易係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互聯網開始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3月15日15:00,結束時間為2017年3月16日15:00。

  4、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表決結束後,公司根据深圳証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結果,合並統計了審議議案的現場投票、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

  5、本次會議審議議案為普通決議事項,該議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6、根据《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年修訂)》的規定,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指除上市公司董監高、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應當單獨計票。為此,公司對審議議案的中小股東投票進行了單獨計票,計票結果為: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共計6人,持有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303,600股,其中,同意股為289,300股,反對股為14,影印裝訂,000股,棄權股為300股。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簽字):???見証律師(簽字):

  朱玉栓:??張慧穎:

  丼??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