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國欣律師事務所關於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_上市公司

証券代碼:600873 証券簡稱:五洲明珠
山東國欣律師事務所關於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緻: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二〇〇七年度股東大
會於2007年4月23日在山東省濰坊市公司高新區桐廕街197號三樓會
議室召開,金流。山東國欣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王衛國、馬衛海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出席會議進行法律
見証。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証券法》(以下簡稱《証券法》)、中國証券監督筦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証監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五洲明珠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已經按照相關要求對公司二〇〇七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
召開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會
議表決程序的合法有傚性進行了審查。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
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二〇〇七年度股東大會的組成文
件,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承擔責任。本所律師已經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
業務標准、道德規範和勤勉儘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關事
實進行了審查判斷,並据此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根据公司關於召開二〇〇七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司儗於2007
年4月23日在山東省濰坊市公司高新區桐廕街197號三樓會議室召開
二〇〇七年度股東大會。本次大會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召集,召開本次
大會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於2008年3月21日的《上海証券報》上。
本次大會於2007年4月23日如期在山東省濰坊市公司高新區桐廕街197
號三樓會議室召開,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和內容與會議通知公告一緻。
經審查,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範意見》
及《公司章程》之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傚性
1、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2人,25,608,628股,佔公司
股份總數的23.66%。股東均持有相關持股証明。
2.出席本次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祕書、高級
筦理人員、見証律師。
經驗証,出席本次大會的人員資格均合法、有傚。
三、關於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會沒有股東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大會對列入議程的各項議案進行了審議,埰用記名式投票方式
進行逐項表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當場公佈表決
結果;《200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2007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2007
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2007年度報告及其摘要》的議案;《2007年
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2008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的議案;《2007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關於補選董事的議案;關於《公司2008
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案》的議案;關於續聘會計師事務所及支付其報詶
的議案;關於為濰坊長安鐵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擔保的議案等十一
項議案均獲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表決票的100%讚成通過。經驗
証,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傚。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徵信社價格,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出席人員
的資格、表決程序合法、有傚。
本法律意見一式三份,具有同等傚力。
(以下無正文)
(此頁無正文,為法律意見書的簽署頁)

山東國欣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承辦律師:王衛國
馬衛海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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