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租賃的汽車犯罪法律問題分析
汽車法律
東京典當 · 2016-06-22 05:29
,軍公教貸款; 案情簡介:被告人Z某持本人戶籍證明、身份證、駕駛證等身份資料,並由其表弟擔保,向S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捷達轎車一輛。後因付不起租金,即想到把該車典當,車貸,用當金還租金,信用貸款,故找人偽造了該車的所有憑證,將車開至當舖,得當金3萬元。當日,其用當金支付了租金4300元,並辦理了續租手續。過了一段時間,Z某又到S公司租賃了一輛轎車,將車當至某當舖,得款3.5萬元。不久,Z某到另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一輛轎車,以同樣的手法當得當金4萬元,軍公教貸款,後該公司通過車上的GPS,查到了車輛下落,房貸,向公安機關報案,週轉,將前往當舖辦理續當手續的Z某抓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法,誘騙汽車租賃公司繼續履行合同,騙取租賃公司財產,房屋二胎,並給租賃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搆成了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有意見認為,典當只是將物的“佔有”權能暫時讓渡給當舖,當舖,所有權仍然掃屬於所有權人,將租賃車輛典當是否是刑法意義上的“非法佔有”呢?刑法中所指的“佔有”與民事法律規範中所指“佔有”是有區別的。民事法律規範中的“佔有”是指物的所有權中的一項基本權能,是對物的實際控制和直接管理,所有權還包括使用、處分、收益權能。而刑法中所指的“佔有”包括了“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四項權能。將租賃車輛典當,車貸,獲取非法利益在民法上屬於無權處分,不當得利。在刑法意義上則屬於非法佔有。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主觀上有使財物脫離其合法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控制而由自己進行非法支配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心理。因此,這種將車輛暫時典當保留所有權而與變賣有不同的處分手段,在刑法上並不影響合同詐騙罪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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