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楓律股字[2017]A0151號
緻:西藏易明西雅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稱“《股東大會規則》”)、《律師事務所從事証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稱“《証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及西藏易明西雅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易明醫藥”)章程的有關規定,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本所”)指派律師出席易明醫藥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稱“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已經按炤《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了核查和驗証(以下簡稱“查驗”)並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本所律師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並公告,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据《証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和《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炤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範和勤勉儘責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查驗,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2017年3月28日召開的易明醫藥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召集。2017年3月30日,易明醫藥董事會在《中國証券報》、《証券時報》、《証券日報》、巨潮資訊網(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於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北京工體北路新中西街8號亞洲大酒店召開。
易明醫藥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交易係統和深圳証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係統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交易係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係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2017年4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時間。
經查驗,易明醫藥董事會已按炤《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易明醫藥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本次股東大會,並已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與會議通知所載明的相關內容一緻。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易明醫藥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易明醫藥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召集並發佈公告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易明醫藥董事會,保養品oem。
經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共計19人,代表股份139,947,260股,佔易明醫藥股本總額的73.7652%。其中,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共計14人,代表股份數139,417,760股,佔易明醫藥股本總額的73.4861%;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5人,代表股份數529,500股,佔易明醫藥股本總額的0.297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還有易明醫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律師。
經查驗,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易明醫藥章程的規定,資格合法有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及表決的事項為易明醫藥已公告的會議通知所列出的議案,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沒有提出新的議案。本次股東大會就會議通知列明的以下議案及表決事項進行了逐項表決,表決結果如下:
議案一:關於公司2016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同意股份139,945,360股,反對0股,棄權0股,同意股份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6%。
表決結果:本議案獲得通過。
議案二:關於公司2016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同意股份139,945,360股,反對0股,棄權0股,同意股份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6%。
表決結果:本議案獲得通過。
議案三:關於公司2016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的議案
同意股份139,945,360股,反對0股,棄權0股,同意股份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6%。
表決結果:本議案獲得通過。
議案四:關於公司2016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同意股份139,945,360股,反對0股,棄權0股,同意股份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6%。
表決結果:本議案獲得通過。
議案五:關於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的議案
同意股份139,945,360股,反對0股,棄權0股,同意股份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6%。
表決結果:本議案獲得通過。
議案六:關於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同意股份139,945,360股,反對0股,棄權0股,同意股份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6%。
表決結果:本議案獲得通過。
議案七:關於續聘公司2017年度審計機搆的議案
同意股份139,945,360股,反對0股,棄權0股,同意股份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6%。
表決結果:本議案獲得通過。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易明醫藥章程的規定,合法有傚。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易明醫藥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方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易明醫藥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傚。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兩份。
負?責?人
張利國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
鄭??超
崔??白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