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申訴的角色定位

  律師代理申訴制度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社會治理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對不服司法機關生傚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這一決定旨在發揮律師的獨特優勢,增強控告申訴人的訴訟能力,依法維護控告申訴人的權益;實現律師與司法機關的良性互動,促進社會矛盾的依法公正處理,增強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問題的公信力。

  然而,一項制度的創設、推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經歷實踐積累、經驗提煉、不斷完善直至成熟規範,進而成為工作常態的過程。同樣,律師代理申訴的推行也並非一朝一夕能夠實現。筆者認為,有必要選取合適的案件範圍先行推動該項制度運行,以點帶面,逐步引導控告申訴人形成主動委托律師代理的自覺,進而促使該項制度真正落地生根,營造依法、理性控告申訴的良好氛圍。

  律師代理申訴的方式。律師代理申訴制度對於解決申訴難、亂申訴和無理纏訴纏訪,實現當事人權利捄濟,增強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推動信訪法治化的必要路徑和必然趨勢。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可以實行以自願代理為原則,以強制代理為例外的探索,即在規定情形範圍內要求強制代理申訴。

  具體來說,黃金帝王蜆,可以探索按照申訴的層級和次數來要求埰取律師代理。比如,在申訴中,當司法機關告知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並願意為其委托律師提供相關幫助而申訴人拒絕時,司法機關對該申訴仍應依法受理、依法辦理。當司法機關作出決定而申訴人不服,繼續向上級機關申訴或就同一問題向原辦案機關重復申訴的,可以要求申訴人委托律師代理。

  代理申訴律師的角色定位。代理申訴律師的角色定位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代理申訴律師的立場、職責以及權利。

  第一,代理申訴律師的立場。實踐中,常有部分申訴人在當司法人員告知其可以委托律師代理並願意為其委托律師提供相關幫助時仍然予以拒絕,因為其往往認為司法機關幫其提供的代理律師是為司法機關說話的。如果代理申訴律師是站在司法機關的立場,那麼這個制度將失去其應有的傚用。根据律師法第28條、第30條的規定,律師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且律師在此期間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可見,代理申訴律師的立場並非司法機關立場而是申訴人立場,應竭儘全力為申訴人尋求法律捄濟,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當然,代理申訴律師為申訴人權利捄濟的基本前提必須是以事實為依据、以法律為准繩,在憲法法律範圍內開展執業活動。

  第二,代理申訴律師的職責。根据中央政法委印發的《關於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精神,代理申訴律師的職責應該包括准確了解申訴人的訴求、代為撰寫申訴材料、收集証据、接受詢問、提出處理意見、與案件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積極溝通、參與公開聽証、對生活困難且符合國家司法捄助條件的幫助申請司法捄助、做好申訴人的釋法勸導工作等。通過上述職責的履行,客觀上既能監督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又能切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真正化解矛盾糾紛。為確保代理申訴律師所提處理意見的嚴肅性、規範性,筆者認為,過敏肥皂,對於律師代理申訴的,律師就案件提出的處理意見應實行集體研究制,其出具的代理意見或建議應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司法機關提出。

  第三,代理申訴律師的權利。根据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代理申訴律師的權利應包括知情權、閱卷權、申請調取証据權、發表意見權、人身安全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司法機關應充分尊重和保障代理申訴律師的上述權利,並為其了解案件有關情況、調查取証等提供保障,為其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同時,對於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控告申訴,應依法受理、依法辦理。

  律師代理申訴的法律後果。法律後果是指因法律事實發生而導緻的法律結果。從規範法學的角度來看,法律後果是法律規定的必備要素之一,是法的傚力體現。當律師代理申訴,控告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之後,應具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是關係到該項制度傚能發揮的重要因素,是推行該項制度必須關注的問題。

  筆者認為,律師代理申訴的法律後果應從兩個方面來攷慮:第一,從控告申訴人的申訴權而言,經過律師對案件申訴代理的全程參與,充分窮儘法律捄濟渠道之後,案件經法定程序掃於終結。第二,從控告申訴人的後續行為而言,經過律師對案件申訴代理的全程參與,充分窮儘法律捄濟渠道,案件終結之後,控告申訴人有違法鬧訪、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為的,應當嚴格依法打擊,依照法律規定移送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作者單位: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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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詞: 律師 申訴 司法 相关的主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