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 電動自行車 是機動車 出事故後租車公司同擔責 電動自行車 事故 共享

新華社北京12月18日電(記者熊琳)未成年人李先生租賃共享“電動自行車”出事故,車輛經鑒定為機動車,在賠償受害人損失後,李先生將租車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判決租車公司對李先生的損失承擔七成的賠償責任。

原告李先生訴稱,花蓮租車推薦,其用手機軟件租賃了被告公司所有的共享“電動自行車”一輛,騎行過程中與行人身體接觸,造成自己受傷、行人經搶捄無傚死亡的事故,為此支出了醫療費和賠償金。涉案車輛經鑒定屬機動車,要求被告公司賠償3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與李先生間屬車輛租賃合同法律關係。首先,被告公司通過其開發運營的軟件提供的是“電動自行車”共享服務,但事故車輛經鑒定為機動車,無號牌、無行駛証,被告公司未儘提供符合約定車輛的義務;其次,事發時李先生未滿18周歲,無機動車駕駛証。雖被告提示禁止16周歲以下人員騎行且規定實名注冊,但因其提供的車輛係機動車,並且向無機動車駕駛証的用戶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和雙方約定,被告公司的提示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再次,其提供的是機動車,無論從車輛重量、限行速度,均非18周歲以下未經專門交通安全教育和駕駛技能培訓的李先生所能掌控。因此,被告公司在履行租賃合同中違反法律規定,違反雙方約定,應對李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李先生作為用戶,與事故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對事故所緻損失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法院最終酌定被告公司對李先生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公司賠償李先生各項損失近23萬元。